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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5月启用 拖欠物业费将交滞纳金

作者:不详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日期:2008-4-28 阅读次数: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将交滞纳金;物业公司将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用于广告、租赁等,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要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经过1年多的修改,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昨日正式出台,5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

  前期物业合同加入业主权益

  据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介绍,此次公布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销售之前与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广大业主,充分考虑到了业主的权益。以业主入住为界,分为入住前和入住后服务两部分。合同中新写入了业主的8项权利义务,包括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同时要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赵成表示,前期物业合同将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上报市建委。

  解聘老物业需提前3个月通知

  业主拖欠物业费一直是物业公司最头疼的问题,两个物业服务合同中都增加了一个新条款: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承担滞纳金。

  此前征集意见时,市工商局曾指出合同有两大问题需重点商讨,一是新老物业交接出现的管理真空问题;二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概念的界限问题。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说:“这两大问题在正式的合同中都得到了解决。”业主在合同期满后不再聘老物业公司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新物业接管前,老物业不得擅自离岗。共用设施设备等则以附件形式体现,一一列出具体明细。至于最有争议的停车位是否属于共用部位,市建委表示还需等待物权法的解释。

  市工商局强调,合同从5月1日起推行,此前已签订物业合同的项目,期满前无需重新签订新合同,但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记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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