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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正式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不详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日期:2008-4-24 阅读次数:


    近日,山东济宁市正式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公积金贷款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
   
    据了解,凡是具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具有合法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要求,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同时,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截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另据规定,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记者 高建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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