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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会轻易“吐出”已收律师费,购房者欲讨回需付诸诉讼

作者:不详 来源:市场报 更新日期:2007-12-20 阅读次数: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公告: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所支付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绝大部分为银行委托律师的费用,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贷款人的资格,旨在为银行提供服务以规避风险。这一制度于1999年从香港引进。公开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北京就有1亿多元的房贷律师费由购房者承担。

  今后在北京市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不必再为最高达贷款总额3%。的律师费埋单了。这当然是好事。但8年来北京市的银行从购房者身上收取房贷律师费至少有数亿元,购房者能否讨回属于自己的数亿“律师费”呢?

  从法理上来说,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讨回“律师费”,银行也有义务将这笔“不义之财”退还购房者。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巨额资金已经进入银行囊中,银行岂肯轻易吐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欲要回属于自己的“律师费”,购房者只能走上诉讼之路。在这种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实力强大的银行,另一方是力量弱小的购房者,由于财力、人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立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可能成为空头支票。其结果,很可能是购房者败诉。即使侥幸胜诉也将耗费大量时间、金钱,身心疲惫。因此,不管胜败都会让其他购房者感到心灰意懒,最终大家放弃自己的权利。总之,购房者讨回属于自己的数亿“律师费”只能成为空想而已。

  这种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其实恰恰反映了我国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上的困境。现实生活中,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在众多消费纠纷中,个体消费者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多事实证明,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际需要。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群体诉讼制度,法律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群体诉讼的权利。群体诉讼制度使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暂时的团体,与对方当事人形成力量均势,真正体现民事诉讼“武器平等”的特征,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有利于从根本上平息和化解纠纷。这不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因为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当事人提起多次诉讼,对于当事人和公共司法资源都是一种巨大的浪费,而且可以维护司法统一,即相同境遇获得相同判决结果,以避免和减少同类案件由于分别审理而产生的司法冲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经济交往领域日益拓宽的现代商品社会,鉴于社会纠纷涉及面广,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群体诉讼的职权,既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性。群体诉讼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所以我国也应该学习此做法,尽快确立群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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