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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化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更具操作性

作者:董素玉 来源:市场报 更新日期:2007-12-17 阅读次数:


 
  在全国大中城市房价不断攀升的同时,以住房保障为重点的政府调控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与前者的热闹喧嚣相比,这些举措显得有些悄无声息,但却扎扎实实。

  12月1日,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正走向细化和落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安居梦想有了明确的实施路线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如是说。


  “时间表”配套“路径图”

  政府调控

  强化“保障功能”

  梳理近一段时间来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难发现,强化“保障功能”日益成为政府房地产调控的重点。

  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正是在这个文件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时间表”得以明确: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8月24日至25日,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之相应,各部门关于住房保障的配套措施迅速而密集地出台。

  10月19日,财政部公布《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11月14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

  12月1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教授认为,建设部等9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是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转向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近一段时间政府房地产调控的种种措施表明,政府对自身的职责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以往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更多的是关注市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功能,让低收入家庭分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说。

  新办法彰显三大亮点

  政策表述不再“模糊”

  与此前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凸显了三大亮点:

  ——保障对象覆盖面更广。新办法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改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任兴洲认为:“从最低收入到低收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意味着整个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        

  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随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纳入政府的保障视野。

  ——保障方式更加具体,表述更加明确。相较于以前的保障办法,新办法中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源、申请与核准等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等等。

  “‘全部用于’、‘不得低于’、‘优先安排’、‘单独列出’……这些毫不含糊的字眼,使得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更强。明确的要求不但可解决廉租住房在以往落实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更有利于保证执行时不打折扣。”严金明说。

  ——着重解决廉租住房资金需求“瓶颈”。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了5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政策“落实”决心已定

  地方“答卷”令人期待

  “国家对住房保障的重视程度,相关保障政策的出台力度可以说都前所未有,表明了党和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坚定决心。”任兴洲说。引人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执行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北京市下岗职工王秀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买房自己不敢想,在新闻中听到政府对廉租住房的时间表和实施办法,感觉“心里有了盼头”,希望梦想早一天变成现实。      

  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占400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

  成千上万户像王秀丽一样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期待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住房保障的新政策更快、更广泛、更切实地温暖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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