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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不详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日期:2007-12-13 阅读次数:


  具体案例:2004年1月甲租赁乙的临街商业楼经营餐饮业,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一次性付清五年租金,计20万元。为了突出自己餐饮业的特色,甲花费巨资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经过甲的创意经营,餐饮店生意日益兴隆。2006年底,甲突然接到法院查封拍卖该餐饮店的传票。原来乙在出租甲之前已将该商业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后因还不起银行贷款,被银行申请法院抵押拍卖还债。租赁时,乙未告知甲抵押的实情。甲损失惨重,租赁权益无法保障,被迫停业。
  
  康桥律师认为: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抵押在前出租在后的房屋租赁案例。由于租赁时房主故意不告知承租方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且承租方过失没有要求房主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导致承租方的损失惨重。承租方无权对抗抵押权人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其损失只能根据租赁合同,向房主主张。
  我国《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那么出租方的权益优先保障,可以说是“抵押不破租赁”;反之,已登记的抵押在前,出租在后,那么抵押权方的权益优先保障。
  
  康桥律师提醒:在进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和动产(如车辆)租赁时,承租方一定要查验出租方财产的权属情况,如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并核实该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该动产或不动产存有权利瑕疵,且仍要租赁该动产或不动产,那么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以弥补风险出现时的损失。鉴于该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以防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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