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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法规明确可退 行规却不动摇

作者:李岩侠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日期:2007-11-27 阅读次数: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 看房时只要有意向,销售商都会要求先交上万元的意向金。一旦交上,就会被销售商偷换概念变成“定金”,想退就难上加难了。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购房意向金应该退还”,但开发商“‘定金’不退”的行规依然“坚挺”,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今年5月8日,省城市民史女士在看了一处总价41万余元的新房后,按开发商定的“规矩”在未见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当场填了《商品房预约单》并交了1万元的意向金。几天后当史女士按事先约定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由于对开发商单方确定的首付比例有分歧,史女士放弃购买要求退回1万元意向金。对此,售楼处于小姐先是表示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后经史女士据理力争,于小姐又表示需等此房售出再退“定金”,并于5月23日让史写了份退房申请。可是,史女士一直等到8月20日打听到此房已经售出开发商也不退款,找了多次,得到的回答又成了“‘定金’不退”。

  无独有偶,最近,历下区的李小姐也为购房意向金退不回来烦恼不已。

  连日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特地走访了几个在售楼盘,在看房并对某房表示购买意向后,几乎所有售楼员都要求记者先交一两万元不等的意向金,否则不登记不预留。虽然记者一再要求,他们没有一家给记者出示正式的购房合同。一旦消费者因合同不合理等最终放弃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都会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意向金。省消协投诉中心人士表示,他们几乎每周都会接到类似投诉。

  “开发商玩这种文字游戏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省消协投诉中心的牟科长如是表示。因为,开发商虽然故意混淆了“意向金”和“定金”概念,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定金本身是一种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履行而签订的。在没有签订主合同(注:指购房合同)的前提下,定金合同是不存在的。另外,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所谓“购房定金”,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表示应该退还。为此,省消协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起诉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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