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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8日电(记者王娅妮)当前,城市“车多位少”的问题正困扰着越来越多居民。为解决“停车难”,本月起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青岛市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还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为确保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被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青岛市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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